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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科創商標轉讓代理 優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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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3-08-21 09:32:36
- 有效期至: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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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商標轉讓代理 優惠服務
詳細信息
首先,商標遵循自愿申請原則。商標不是必須要申請的,但是為了自己企業將來的發展,商標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一些特殊行業商標是強制申請的。第二,商標申請原則之在先原則。誰先申請誰就擁有商標專用權。有很多人誤以為自己先使用這個商標那么就具有這個商標的專用權。其實并非如如此。第三,商標申請原則之注冊原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之后,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一個好的商標是企業品牌創立的基礎,在創業之初一定要好好為自己的產品取一個名字。
5注意事項編輯
商標轉讓合同是指商標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序,將其商標轉移給他人,并由受讓人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一、審查商標轉讓合同效力:商標轉讓合同效力審查主要是審查合同是否有無效或可撤銷情形,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1、審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中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2、審查被轉讓的商標是否為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商標以及辦理了質押登記的商標。在凍結期和質押期內,未經人民法院和質權人的同意,該商標不得轉讓。否則,該商標轉讓合同無效。二、審查商標轉讓合同條款:1、合同主體。合同的轉讓方應為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受讓方限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2、商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標名稱、圖案,國別、注冊時間、注冊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商品或服務的名稱。3、商標權使用許可狀況。商標權在被轉讓前,經常會出現轉讓人已將商標使用權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為了保障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應在簽訂合同前,清楚了解該被轉讓的商標的權利狀況,應明確約定被轉讓商標被許可使用的情況,以及受讓人在合同簽訂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許可使用的相關權利義務。4、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應約定清楚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以及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5、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應明確約定該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是屬于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還是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不同的轉讓性質,受讓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期限。6、商標權轉讓的時間。針對不同的商標權轉讓性質,轉讓的時間也有所不同。對于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一般約定自商標權轉讓合同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而對于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則應約定轉讓期限,并約定轉讓方將在轉讓期限屆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7、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此條款中應明確約定轉讓費及付款方式、付款時間。如系涉外業務,還要考慮到幣種匯率、計算方法。8、商標轉讓手續的辦理。應明確約定雙方應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另外,應約定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應由何方承擔。9、商品質量的保證。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制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并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10、雙方的保密義務。應明確約定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11、違約責任,是保障債務履行以及保護、救濟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當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包括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注意事項:①沒有明確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各種情形,因此無法適用違約責任條款。②在支付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違約形式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計算依據,使得違約條款不具有可操作性。③將解除合同誤解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或者錯誤地認為只要違約就可以解除合同④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12、爭議解決條款,一般約定先經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①、若采用訴訟方式解決,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場考慮都盡量約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②、若采用仲裁途徑解決,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場考慮都盡量約定在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13、法律適用條款,對于雙方處于不同國家的情況,各方出于自身的立場考慮都盡量約定適用本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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