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Form L,
一、< <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 > 原產地證書概述
(一)簽證國家
  哥斯達黎加
(二)證書名稱
證書英文名稱:《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OR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FORM L證書》或《中哥證書》。
(三)簽證產品
《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明書》的簽發,限于已公布的《協定》項下哥斯達黎加給予關稅優惠的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含非原產材料且列入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的,必須符合相應的特定原產地標準。(《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簡稱“PSR”清單,詳見《協定》(附件三)。)
(四)證書文字
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三、申請書
書面申辦FORM L證書時采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證申報員署名并加蓋申辦單位中英文印章。
電子辦證系統申請書應按實際情況如實填寫。
四、證書編號
證書編號填寫在證書的右上角。
中哥證書編號須填寫證書種類識別字母“L”,其余部分可參考Form A證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L08470ZC20390039。
五、證書填制
第一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該出口人必須是在我局登記的公司。
出口人代理其它公司申報可在其名稱、地址后加打“ON BEHALF OF (O/B)”,“CARE OF (C/O)”或“VIA”然后打上被代理公司的名稱(或地址)。被代理公司含境外名稱、地址的不得申報。
第二欄:
填寫生產商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如證書產品包含一個以上的生產商,應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對該信息保密,可填寫“應要求提供給主管機構或授權機構(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ZED BODY UPON REQUEST)”。如生產商與出口人相同,應填寫“同上(SAME)”。
如生產商與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產商內容不能確定企業性質的,須提供生產商營業執照備查。
第三欄:Amy,QQ:2433291900 M:13751190434 TEL:0755-33572558      MSN:cynthia201104@hotmail.com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地址和國名。
第四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貨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后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裝貨港必須是國內港口,經香港轉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哥斯達黎加的港口。
第五欄:
可以填寫顧客訂貨單號碼,信用證號碼等其他信息。如果發票是由非締約方經營者開具的,則應在此欄詳細注明貨物原產國生產商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和國家。
第六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于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七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采取貼嘜。將嘜頭復印粘貼到證書的第七到十二欄空白處,不能出邊框,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
第八欄:
填寫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并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注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注明“散裝(IN BULK)”。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顆星)或“\”(結束斜線符號)。
第九欄:對應第8欄中的每種貨物填寫《協調制度》六位數稅則歸類編碼。
第十欄:注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為完全原產,填寫“WO”
(二)如貨物為由符合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填寫“WP”
(三)產品符合特定原產地規則及其他要求的非原產材料生產的,填寫“PSR”。
第十一欄:
注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臺”、“件”、“雙”、“套”等。
第六欄的貨號、第八欄的品名、第九欄的H.S.編碼、第十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一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二欄:
注明發票號、發票日期及貨物的價格。
第十三欄:
填制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申報日期應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四欄:
填制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填寫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審證日期應為證書錄入日期或實際簽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