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如需在其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前使用“總”字,必須下設三個以上與該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相同的直屬分支機構。如稱“總公司”的,。必須有三個以上稱“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機構。十三、企業名稱中有下列情況的,不視為使用數字:
(一)地名中含有數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詞語中含有數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數詞的,如“第一”等。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含習慣性稱謂)與中國(含習慣性稱謂“中”
經卻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并進行公告的企業名稱, 或超越職權擅自核準的企業名稱,一律無效。繼續使用的,按非法經濟組織查處。
四、企業名稱冠省級行政區劃名稱的管理問題,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根據《規定》制定具體執行辦法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五、企業名稱使用本地地名作字號,如其字號能夠表明其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可不再冠行政區劃名稱。如“北京機床廠”的企業名稱,不必再冠 “北京市”而稱其為“北京市北京機床廠”。不使用省、市、縣地名作字號的企業名稱,其所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可以省略“省、市、縣”等字樣。商業、公共飲食、服務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異地地名作字號,但必須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