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下述類型企業法人可冠以主辦單位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直接核準登記。
(一)按照國家規定,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設立的以內部服務為主,同時對外營業的招待所、印刷廠、食堂、俱樂部、小賣部等服務企業。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
八、事業單位法人、科技性社會團體法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 化經營或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按原名稱進行登記。其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應單獨起名稱;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可冠以主辦單位的名稱。
九、私營企業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的,應提交投資人簽字的同意書。 外資企業如使用外國公民姓名作字號,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其他企業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號。
十、企業名稱中標明的行業或經營特點,應當具體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范圍、方式或特點,不得單獨使用“發展”、“開發”等字詞;使用 “實業”字詞的,應有所屬三個以上的生產、科技型企業。企業名稱中標明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形式不得聯用或混用。
十一、外資企業名稱可根據國際慣例,其行政區劃名稱可在字號與組織形式中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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