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切割設備、焊接設備、起重設備和必要的工裝,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存放壓力容器材料的庫房和專用場地,并應有有效的防護措施,合格區與不合格區應有明顯的標志;
(二)具有滿足焊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專用庫房和烘干、保溫設備;
(三)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足夠面積的射線曝光室和焊接試驗室。
第二節 專項條件
第二十一條 各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企業,應滿足第二十二條至二十五條相應的專項條件。
第二十二條 A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條件
(一)A1級許可企業中制造超高壓容器的企業,應具有滿足超高壓容器需要的機加工設備和檢測設備,應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制造高壓容器的企業,應有滿足要求的熱處理設備。
(二)A2 級許可企業應具備額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機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噸的吊車。深冷(絕熱)容器制造企業,應具備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設備和檢漏儀器。
(三)A3 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球殼板的企業,應具備能力不小于1200噸的壓力機和經驗豐富的球殼板制造專業操作人員。
(四)A4級許可企業中,制造纖維纏繞容器的,應具備自控纏繞機械。
(五)A5級許可企業,應具有中級(或以上)持證電工至少2人和電氣檢測設備。
第二十三條 B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專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