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RC為了加強對進口(或中國自產)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
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
均須持有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 SRRC)
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檢驗須遞交的資料:一 申辦方遞交已填寫好并加蓋申請單位(設備制造商)公章的原件或復印件《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申請表》和《設備檢測信息登記表》;如有代理申請單位還需提交《核準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委托書》 提交申請單位(含代理申請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檢驗要求:
一 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檢測的檢驗依據及參考標準(見附件6:)
二 被測設備型號應有測試程序、方法、標準、條件、測試連接框圖及專用測試附件及最近的測試報告(副本或復印件均可);
三 被測設備的發射端口屬于非標準接口的,需提供被測設備測試連接電纜和加蓋公司印章的電纜衰減值文字或圖表依據;
四 如有必要,申請單位須派工程技術人員前來配合測試;
五 若申辦單位送檢的設備經檢驗后有一臺不合格的,允許第二次抽樣或補送樣機重新檢驗,若抽取的樣機經檢驗后有二臺以上(含二臺)不合格的,則不再進行第二次抽樣,判定為不合格產品;若經二次檢驗后,仍有一臺以上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