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為了加強對進口和生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試生產)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均須持有經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其發射特性進行型號核準后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出廠設備的標牌上須標明型號核準代碼。
我公司辦理過的產品有:手機、 移動數據終端(TD-SCDMA/WCDMA/CDMA200/GSM/CDMA)、車載無線終端、藍牙設備、無線AP、無線局域網設備(2.4GHz/5.8GHz)、通用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民用無線控制裝置、WIFI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