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勞安標志認證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 有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應覆蓋生產許可證產品;
3.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
3.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3.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4 許可程序
4.1 申請和受理
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封面的“產品名稱”按本細則表1中“產品單元”填寫;《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二、申報產品基本情況”欄中“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按本細則表1中“規格型號”填寫;
4.1.1.2 營業執照復印件三份;
4.1.1.3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份(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以上材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審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1.3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當受理含“過濾式防毒面具”和(或)“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盒(罐)”產品的企業申請時,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一式2份)報送審查部。
4.1.4 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4.2 企業實地核查
4.2.1 對生產含“過濾式防毒面具”和(或)“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盒(罐)”產品的申證企業由審查部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若企業還有其它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的申證單元,為減輕企業負擔,也由審查部負責一并組織實地核查),制定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同時將核查計劃抄送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除由審查部負責組織實地核查的企業外,其它申證企業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制定核查計劃,提前5日通知企業。
4.2.2 審查組應當按照《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4.2.3 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前向企業報告核查情況,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組以書面形式當場通知核查結論;不能當場確定核查結論的,審查部或省局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核查結論。
4.2.4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對生產含“過濾式防毒面具”和(或)“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產品的申證企業,審查部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核查結論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4.2.5 對于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已受理的企業,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實地核查工作,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實地核查的應當按企業審查不合格處理。
4.2.6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對含“過濾式防毒面具”和(或)“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產品的申證企業,由審查部)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2.7 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核查工作終止。
4.3 產品抽樣與檢驗
4.3.1 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根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抽樣規則》(見5.4.1表5)抽封樣品,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并填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抽樣單》(見5.4.1表6)一式四份。
4.3.2 經實地核查合格后,審查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
4.3.3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15日內(“過濾式防毒面具”及“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盒)”產品的檢驗應在3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一式四份(企業、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部和審查中心各一份)。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本實施細則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