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獲得制造許可證的制造單位,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制造工作時,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前,向負責受理的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換證時,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需要重新進行型式試驗的,型式試驗應當在提出換證申請前完成。逾期未換證的,原許可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制造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制造許可有效期內制造產品的匯總表;
  (二)產品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三)原《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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