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無極限 給水正能量。————生活要健康找犀牛箱泵一體化泵站系統
箱泵一體化泵站簡要說明
箱泵一體化泵站是將自來水管道供水系統中使用的水箱和水泵等聯為一體,使水泵、控制柜、無負壓裝置等設備備置于水箱中,通過水箱隔板使設備備與水箱中的水隔離。由于水泵放置在水箱內(使用專用低噪音屏蔽泵)大大減少了設備備的噪音。
箱泵一體化不銹鋼裝配式水箱概述
箱泵一體化不銹鋼裝配式水箱是非常理想的一種節能供水設備大容量蓄水無污染的食品級304#不銹鋼水箱,環保潔凈水使用,結構緊湊,占地面積小,長年運行穩定可靠,使用壽命長,方案設備可隨每棟小區的每小時最高流量來計算廠家靈活設計多種規格水箱。供水壓力可根據電控系統來調整流量大小,完全可以取代水塔、高位水箱及各種氣壓式供水設備,可徹底免除水質的二次污染。
箱泵一體化水箱是在利用壓力或流量傳感器反饋恒定的情況下,由變頻器控制電機不斷改變水泵轉速,從而不斷改變水泵的流量來適應用戶用水量需求的裝置。采用較多的有可控硅串級調速,液力耦合調速、電磁調速和變頻調速等技術。
箱泵一體化泵站適用范圍
(1)適用地域范圍:適用于城市管網壓力較充足的地區加壓給水;
(2)適用工程類型:工礦企業的生產、生活用水、自來水廠的大型給水中間加壓泵站;
(3)適用工程部位:給水二次加壓系統;
(4)其它適用范圍: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樓,辦公樓、賓館、飯店等公共建筑生活用水;
(5)使用單位類型:設備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箱泵一體化泵站主要功能
1、全自動完成多臺水泵機組軟啟動,變頻到工頻運行以及停止的全部操作過程
2、根據用水量的變化,變成多臺泵組的啟動和停止。
3、有壓力設備定值和實際壓力值的LED顯示功能。
4、有LED頻率指示,變頻異常指示,電機故障工況顯示。
5、保護功能:具有欠壓保護、過壓保護、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失速防止、燒損防止等功能。
箱泵一體化泵站二次供水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已于2006年12月26日經建設部第1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供水活動,對城市供水水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后,通過管道形式直接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深度凈化處理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主管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五條 對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城市供水水質監測體系由國家和地方兩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組成。
      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由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和直轄市、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等經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國家站)組成,業務上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為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中心站,承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由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的國家站和其他城市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地方站)組成,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指導。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點、水質檢測機構的能力和水質監測任務的需要,確定地方網中心站。
      第七條 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的水的質量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 城市供水原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環境保護和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選用獲證企業的產品。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 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編制供水安全計劃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四)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
      (五)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六)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