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部門
廣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監督管理處
二、辦理職責
受理屬于市級發證范圍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含復查換證),組織考核和發證工作。
三、辦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三)《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1999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2號令);
(四)《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技監量工字[1990]009號)。
四、辦理范圍
在本市(含市屬各區、縣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的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加油機、出租車計價表、衡器、煤氣表、電能表、水表等國家、省重點管理的計量器具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五、辦理條件、資料及方法
(一)辦理對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 固定的生產場所,與所制造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生產實施,包括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以及生產過程中計量檢測設施等;
2. 型式批準證書或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品標準和檢定規程(或者檢定方法)等;
3. 保證產品質量的出廠檢定條件,包括經檢定合格的計量標準,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
4. 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狀況符合生產的需要,承擔出廠檢定的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5. 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6. 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二) 申請(復查)應遞交的資料
1. 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首次申請提供)或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復印件一份(復查申請提供);
2.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二份;
3. 需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處申請樣機試驗并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書》或《計量器具新產品樣機試驗合格通知書》、《計量器具新產品樣機試驗結果通知書》(省局計量處地址:廣州市海珠區南田路563號十四樓);
4. 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需提供省質監局出具的計量器
具定型鑒定結果通知書或計量器具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全性能試驗報告(復查申請時遞交,由有條件的申請單位或有資格的計量技術機構出具);
5. 計量標準考核證書 (辦理程序參見計量標準考核辦事指南)
6. 計量檢定人員證;
7. 工商營業執照;
8. 產品技術標準;
9.計量檢定規程;
10.計量、質量管理制度;
11.產品出廠計量檢定、核驗、主管人員情況一覽表;
12.產品出廠檢定原始記錄,檢定合格證、印、空白樣本及產品使用說明書;
13.主要生產設備、工藝裝備、檢測設備一覽表。
(三)《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復查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已取得的單位應在《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到期復查申請,并做好樣機準備。
六、 辦事程序
(一) 辦理部門受理申請,進行初審,初審不通過,申請資料退還申請單位,初審合格,正式受理;
(二)委托有關技術機構、中介機構組織考核組(每組有資質考評員為3-4名)進行現場考評;
(三)考核組依據《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考核規范》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并出具《考核報告》,由有關技術機構、中介機構組織上報辦理部門;
(四) 辦理部門審核《考核報告》及有關資料,作出是否通過決定;
(五)對通過的項目頒發《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六)對不合格單位,限期在三個月內進行整頓,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發證或吊銷許可證。
(七)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獲證產品的明顯部位(或銘牌)、說明書和外包裝上標明國家統一規定的制造許可證標志和編號,取得修理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修理合格證上標明國家統一規定的修理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辦事程序圖示:
七、 辦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4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發證,如有整改,時限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