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臺灣產地證ECFA海峽證書F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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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證書概述: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是指依據大陸海協會與臺灣海基會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簽發的就雙方之間相互給予關稅減免待遇的官方證明文件。為使我出口到臺方的產品能夠享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關稅優惠待遇,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原產地證書(FormH)。
優惠原產地證書不僅是貨物原產地身份的證明,而且也是出口國享受關稅減免和其他優惠待遇的重要憑證。因此,優惠原產地證書正在國際貿易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只要能擁有一張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優惠原產地證書,出口企業就能享受關稅優惠政策,但是企業對原產地優惠政策認識不足、不積極主動利用原產地優惠政策,致使企業白白丟掉到手的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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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臺灣產地證ECFA海峽證書FH的流程:
1.加Emily的QQ:2213651461或致電:13662659736咨詢。
2.填寫Emily給你的填寫格式,填寫完畢回傳。
3.給你核對件核對,核對正確,確認出正本。
4.出證后,給你掃描件,你付款后幫你快遞出去。
證書填制
第一欄:
應填寫在我局備案登記的出口商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二欄:
應填寫生產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如果證書包含一家以上生產商,應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如果證書填寫不下,可以隨附生產商清單。如果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寫“同上”。若本欄資料屬機密性資料時,請填寫“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
第三欄:
應填寫進口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四欄:
應填寫運輸方式及路線,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船舶、飛機等)的編號、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如離港日期未終確定,可填寫預計的離港日期,并注明“預計”字樣。
第五欄:
不論是否給予優惠關稅待遇,進口方海關可在本欄標注(√)。如果不給予優惠關稅待遇,進口方海關在該欄注明原因。該欄應由進口方海關已獲授權簽字人簽字。
第六欄:
如有需要,可填寫訂單號碼、信用證號等。
第七欄:
應填寫項目編號,但不得超過20項。
第八欄:
應對應ECFA原產地證第9欄中的每項貨物填寫《協調制度》編碼,以進口方8位編碼為準。
第九欄:
應詳細列明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以便于海關關員查驗。貨品名稱可在中文名稱外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貨品名稱應與出口商發票及《協調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裝貨,應注明“散裝”。當本欄貨物信息填寫完畢時,加上“***”(三顆星)或“\”(結束斜線符號)。
第十欄:
每種貨物的數量可依照海峽兩岸雙方慣例采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但應同時填寫以國際計量單位衡量的數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積(用公升衡量),體積(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確地反映貨物數量。
第十一欄:
應填寫嘜頭或包裝號,以便于海關關員查驗。
第十二欄:
若貨物符合臨時原產地規則,出口商必須按照下列表格中規定的格式,在本證書第12欄中標明其貨物申報適用優惠關稅待遇所根據的原產地標準:
第9欄列名的貨物生產或制造的詳情
填入第12欄
(1)出口方完全獲得的貨物
 “WO”
(2)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符合本附件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原產材料生產
 “WP”
(3)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貨物
“PSR”
此外,如果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依據“累積規則”條款、“微小含量”條款或“可互換材料”條款,亦應于本欄相應填寫“ACU”、“DMI”或“FG”。
第十三欄:
應填寫出口商開具的商業發票所載明的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票日期。
以上,具體要求或者特殊要求,請加Emily的QQ:2213651461或致電:13662659736了解咨詢辦理哦~
祝你生活愉快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