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吊籃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督促產權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審查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操作人員的培訓證明,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審查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操作人員的培訓證明,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
(二)組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驗收;
(三)監督使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督促產權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四)派人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十二條 對于使用吊籃的每個施工現場,產權單位均應派駐專業人員負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標準、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
每班作業前,產權單位的專業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三條 產權單位應對吊籃操作人員進行吊籃理論知識、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操作人員經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證明后方可操作吊籃。
第十四條 施工作業時,嚴禁超過吊籃的額定載荷。作業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交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