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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認證,是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簡稱(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是各國政府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它要求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
3C標志是在原有的產品安全認證制度CCEE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CCIB標志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3C標志實施以后,此兩項標志將逐步取消。
作為一個全新的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實施3C認證是我國產品認證與國際接軌的一種舉措,也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做出的鄭重承諾。
3c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介紹
一、強制性產品認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是各國政府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保護國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它要求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法規。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四個統一”的背景由于我國的認證認可制度建立在計劃經濟逐步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由于管理結構和職能劃分問題,認證認可工作政出多門,各自為政,存在重復認證、重復收費等弊端。尤其是產品的強制性認證制度,自建立以來就存在著多重體制、政出多門,發證與執法監督混淆,尤其是對內對外兩套制度等問題。
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基本技術要求
1.認證模式及選擇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模式可由以下一種或多種模式組合而成:
1)設計鑒定
2)型式試驗
3)制造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4)市場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5)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6)獲得認證后的監督檢查
認證模式依據產品的性能,對人體健康、環境和公共安全、國家安全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特性等綜合因素,按照科學、便利等原則予以確定。具體產品的認證模式在特定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中進行了明確。
2.認證實施規則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定》的規定,國家認監委應編制并對外發布列入《目錄》內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以指導申請人申請認證、明確認證機構實施認證的依據、指導地方質檢機構對強制性認證制度實施有效性的監督。具體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編制,參照國際指南(ISO/IEC指南28)的要求,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 規則覆蓋的產品范圍
2) 規則覆蓋產品認證依據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3) 認證模式以及對應的產品范圍和標準
4) 認證申請單元劃分規則或規定
5) 產品抽樣和送樣要求
6) 關鍵部件的確認要求(需要時)
7) 檢測標準和檢測規則等相關要求
8) 工廠審查的特定要求(需要時)
9) 跟蹤檢查的特定要求
10) 認證標志及使用的具體要求
11) 其他規定。
認證實施規則中所列標準,采用最新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相關規范。標準更新時,認證實施規則中所列標準自動更新,對于需要特殊安排過渡期的,國家認監委將負責對外公布有關安排。
3.認證程序
強制性產品認證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環節組成:
1)認證申請和受理
2)型式試驗
3)工廠審查
4)抽樣檢測
5)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6)獲證后的監督。
為保證認證證書的持續有效性,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根據產品特點安排獲證后的監督,認證實施規則中對此做出了詳細規定。值得一提的是,獲證后的監督包括兩部分的內容,即產品一致性審查和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
4.認證證書與認證標志
認證證書是證明《目錄》內產品符合認證實施規則要求并準許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證明文件。為便于監管,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家認監委統一規定。其具體內容包括:
1)申請人
2)制造商
3)產品名稱、型號或者系列名稱
4)產品的生產者、生產或者加工場所
5)認證模式
6)認證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規則
7)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8)發證機構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縮寫為:CCC。認證標志是《目錄》內產品準許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志。標志的樣式和使用規定見后續章節。
5.認證的注銷、暫停和撤消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認證機構應當注銷認證證書:
1)認證實施規則或有關標準、技術規則變更,認證證書持有人認為產品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的;
2)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再生產的;
3)證書超過有效期,證書持有者未申請延續的;
4)證書持有人申請注銷的。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認證機構應暫停認證證書:
1) 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2) 違反認證實施規則和指定認證機構要求的
3) 監督檢查結果證明不符合認證實施規則要求的。
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應撤消認證證書:
1) 暫停認證證書期間內,未采取糾正措施的
2) 監督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
3) 因缺陷而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有關方面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義務
1.指定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檢查機構在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中的義務:
1) 接受國家認監委的監督
2) 在指定范圍內開展相應工作
3) 保證認證、檢測、檢查結果的準確性,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4) 保守認證產品、申請人、生產廠的技術秘密
5) 未經許可不得向其他機構轉讓認證受理、認證決定、檢測、檢查權力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