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獅通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創建于2017-02-09,經歷快速發展,已經發展成為一家頗具規模和成效的北京商標復審、北京商標注冊公司的公司,是中國工商、法律、知識產權、專業服務行業的標桿企業之一。
   綠獅通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依托企業整體的雄厚實力及豐富的實戰經驗與龐大的駁回復審服務資源,具備了高效的為合作伙伴提供商標復審價值與服務的能力。自2017-02-09成立以來,綠獅速通堅持誠信的經營理念,解決了眾多客戶的商務服務需求,綠獅速通駁回復審的優質服務得到了廣大合作伙伴的一致信賴與好評。
延伸拓展
產品詳情:復審商標是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復審商標注冊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復審商標撤銷案件。復審商標是針對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就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而提出的復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程序。商標所有者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復查審議。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滿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證據材料如郵局或居委會的證明。復審商標類型:(1)復審商標異議: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2)復審商標駁回: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注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依法裁決的案件;(3)復審商標撤銷: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注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28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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