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樂個人汽車租賃協議相關知識 第一條 出租方的權利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第二條 出租方的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技術狀況為有關車輛檢測部門認定合格的,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以及故障維修服務。 4.提供本市行政區域內故障、事故的24小時救援服務。 5.承擔保險公司相關條款范圍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6.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 承租方的權利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有權獲得出租方為保證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應服務。 第四條 承租方的義務 1.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戶口本、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2.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3.按車輛性能、操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租賃車輛。 4.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5.協助出租方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和維修保養。 6.承擔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7.保護出租方車輛所有權不受侵犯。不得轉賣、抵押、質押、典當、轉借、轉租租賃車輛。 8.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盜搶時,應協助出租方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9.保證租賃車輛為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租賃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信息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第五條 租金、保證金 1.租金單位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時。租金標準雙方約定。 2.承租方用保證金提供擔保的,保證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畢后,保證金應退還承租方。承租雙方經約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擔保。 第六條 意外風險 1.雙方約定的意外風險責任,出租方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擔,對約定承擔的意外風險未投保的,風險損失的計算、賠付,參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及賠付程序進行。 2. 政府政策重大變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無法歸究于承、租雙方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依照有關法規和公平原則雙方協商解決。 鵬飛汽車租賃公司是集昌樂汽車租賃,昌樂婚車租賃,昌樂商務用車租賃,昌樂單位用車租賃為一體的汽車租賃公司,我公司本著以“安全,快捷,高效”為理念,"信譽第一,服務至上“為準則,租車方式靈活,給予客戶尊貴享受,本公司價格低,手續簡單,真誠服務各界需車者,歡迎各界朋友前來洽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