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代辦退運返修復優勢:
 
1.時效性。
貨到香港后,我司當天就能安排該批返修產品原封不動地退運至我司加工區的倉庫。無需辦理復雜的退運手續,也不用在香港拆除貨物的包裝,說明書,電池,數據線等,貴司只要提供設備和相關人員,即可進行檢測。等相關人員檢測完畢后,貴司提供維修產品所需的包材和電子元器件,進行維修。
2.靈活性。
我司可以根據客戶的意愿和要求,對退運產品的型號和可插值進行數據上的調整。這樣,就能讓貴司的產品更加具有針對性。比如,從外國退回來的貨,可以在數據上協助幫助貴司完成產品的升級換代,在物流環節上保證貴司的貨合理合法的出口到其他國家的客戶那里,這樣就大大提高了貴司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安全性。
首先,貴司的返修產品由深圳一線口岸進出,均是用我司保稅倉庫的名義進出。
而貴司的客戶退貨回港的時候,不管是產品的型號抑或是數碼產品的具體臺數,均是一個不肯定的未知數。
如果用我司保稅倉庫的名義進出,就不會對貴司的信譽造成海關照成不良的影響。其次,據可靠消息,今年起,國家商檢總局會把電子產品納為需要辦理商檢產品的范疇。如果貴司還不抓緊尋找適合自己的物流通關模式的話,將會大大增加貴司在通關關節上的風險。
 
3.經濟性。
我司在整個退運返修產品的運作過程中,無需貴司交納高額的保證金,也無需承擔快遞的高成本。只需交納貴司維修分部需要用到的廠房租金,和運作維修費(按照維修產品的出口臺數核算),所有的行政人員(包括保安,保潔等人員),物流操作人員和倉儲管理人員均由我司無償服務。
過去,在加工貿易項下維修非中國產的貨物是被禁止的,而對維修原產地為中國的自產貨物也只存在有限的指導意見。浩通天成國際在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情況下,從事全球貨物保稅檢測維修業務。海關總署也將保稅維修(保稅檢測維修)服務列入其在金融危機期間頒布的"促進經濟增長十項措施"之一。
普通出口退運流程處理方式;
問:我是一家生產企業,于今年1月份出口了一筆貨物,3月份單證齊全辦了申報退稅,但還沒有產生退稅,該批貨物的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稅率差4%已做了進項稅額轉出,由于質量問題,現在外方要求退貨,該怎么處理?如果我們委托一家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出口其自產產品,需要讓外貿企業辦理代理出口證明嗎?受托方為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嗎?
 
答:生產企業在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因故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須憑其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出口企業因各種原因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出口后,發生退關退運情況,出口貨物因故退運時,出口貨物發貨人應先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貨物出口收匯核銷單注銷手續。外匯管理局應給出口貨物發貨人出具證明,出口貨物發貨人持證明和原海關出具的專為出口收匯核銷用的報關單向海關辦理退運貨物的報關手續。退運貨物如屬出口退稅貨物,出口貨物發貨人還應向海關交驗審批主管退稅部門出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憑以辦理退運手續。 
如果企業退運的貨物未向退稅部門正式申報過退稅,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還沒有報給退稅部門,則企業在次月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必沖減出口收入,退稅部門審核通過后可提交出具環節,直接出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
 如果企業退運的貨物已向退稅部門正式申報過退稅,無論是否審批,企業均應在下期用紅字(或負數)沖減出口收入,并沖減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款,不需補稅。 
2、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3、代理出口協議;委托方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受托方出口退稅登記證;4、出口貨物外銷發票;5、出口企業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出口貨物一并報關出口或收匯核銷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出口企業辦理代理證明的程序是: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除另有規定者外,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6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如因資料不齊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業無法在60天內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代理出口企業應在60天內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經地市及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延期30天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 
如果因代理出口證明推遲開具,導致委托出口企業不能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正常申報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辦理延期申報必須符合以下情況:因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或申報退(免)稅;因采用集中報關等特殊報關方式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其他因經營方式特殊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有關出口退(免)稅單證(條款出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文件第一條)。但是,除了以上三條硬性規定以外,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了《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進行明確,除以上三條規定以外,對出口企業提出書面合理理由的,可經地市以上(含地市)稅務機關核準后,也可在核準的期限內延期申報辦理退(免)稅。
 最后要提醒注意的是,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可以代理其他企業辦理出口業務的,如果委托方是外貿企業必須也有進出口經營權才可以讓其代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