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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被告南海糖煙酒在庭審中稱,其與南海分行的借款糾紛所產生的抵押權僅限于地上建筑物,被告佛山水利中心的補償標準符合政府規定,也符合正常的補償價格。
對此,張育煌等人認為,兩被告簽訂的《佛山市房屋拆遷合同》違反《物權法》第191條,即:“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另外,兩被告明知抵押物擔保的是100萬元的債權,竟然以39萬元拆遷補償費就簽訂拆遷補償合同,嚴重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