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交通犯罪認定標準 河南交通事故保險賠償律師網 電話:0371-63355222 手機:13526587929 E-mail:xyxls@126.com 傳真:0371—63355266 電子郵箱:xyxls@126.com 辦公地址:鄭州市紫荊山路60號金成國貿大廈19層1901/1902/1903室 交通肇事罪,是我國刑法第133條所規定的罪名,交通肇事罪有其法定的認定標準。 “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外,還應包括連續造成兩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因為過失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 二、法律規定的認定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1)酒后、吸食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5)嚴重超載駕駛的;(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謝元修律師,北京大成(鄭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00年開始執業,律師執業證號為:16162001A0211。大學本科,1991年畢業于河南大學中文系,后就讀于鄭州大學法律系。1999年以所在地市第一名的成績取得律師資格。 多年的執業經歷,對民商事、刑事業務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對金融保險、公司及產權、勞動爭議等業務頗有研究。尤其擅長侵權、保險法律業務,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市分公司常年法律顧問,交通事故與保險賠償專家律師,承辦過大量疑難、復雜的機動車責任糾紛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目前已經辦理的此類案件達500余件,積累了豐富的理論與實踐經驗。 電話:0371-63355222 手機:13526587929 E-mail:xyxls@126.com 網址:www.hnjtbx.com 傳真:0371—63355266 電子郵箱:xyxls@126.com 辦公地址:鄭州市紫荊山路60號金成國貿大廈19層1901/1902/1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