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X新加坡貿易原產地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于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我國自2009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開始簽發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
      凡辦理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的申請人,必須預先在當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申請簽證時,必須提交《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按規定填制的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產地證明書、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單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除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表中所列的貨物外,其他出口至新加坡的產品如要享受《協議》項下關稅優惠待遇,其區域價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40%。
      原產地證書應當用英文填制,其背面注釋采用英文。一份原產地證書適用于進入一方境內的一批進口貨物,可涵括同一批貨物的一項或多項商品,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由于非主觀故意的差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沒有在貨物出口時簽發證書的,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補發證書,并注明“補發”字樣。如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制造商證實此前簽發的證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準的證書副本,并在重發證書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
      原產地證書第七欄的每種貨物應填寫六位數HS編碼。證書第八欄具體填制要求如下:
      (1)完全原產的,填寫“P”;
      (2)采用增值百分比標準的,填寫“RVC”;
      (3)對列入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表內的產品,填寫“PSR”。
      原產地證書第九欄需填寫FOB價格,第十二欄應由簽證人員簽名并加蓋FORM A簽證印章,證書正本和兩份副本均需加蓋簽證印章。
      我國正在商建的自由貿易區有中國—澳大利亞自由貿易區、中國—海灣合作理事會自由貿易區、中國—冰島自由貿易區、中國—挪威自由貿易區、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區、中國—南部非洲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中國—哥斯達黎加自由貿易區和中國—馬達加斯加自由貿易區等。在這些自由貿易區的貨物貿易協定簽訂實施后,將啟用相應的原產地證書以證明自由貿易區內貨物的身份,對自由貿易區內國家的出口貨物實行關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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