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健康發展與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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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年11月09日
信息來源:浙江民營企業網
,我國民營企業家(主)仍處于相對矛盾的角色,他們既屬于社會強勢群體之列,又是脆弱的人群。民營企業家(主)是改革開放政策的受益者,是“先富起來”的一部分人,與普通公民相比,他們無疑擁有相對顯赫的社會地位、擁有優越的物質條件,同時擁有強大的話語權。但是,在民營企業發展中還存在著值得特別重視的問題,即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首先,企業賴以生存的資本、人才、信息、技術、土地等生產要素,還不能完全按市場經濟資源配置的原則進行配置,有些政府官員仍習慣借用傳統的思維指導市場經濟。因而,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相比,民營企業又明顯處于弱勢地位,民營企業家(主)合法權益不時受到侵犯。其次,民營企業家(主)成長于一個特殊的時期,他們當中多數人文化程度較低、技術水平不高、管理能力不強,缺乏制勝商海的過硬本領,在市場浪潮中難以抵擋風險。基于上述兩個方面,本文著重從自我保護、組織保護和法律保護三個層面,談談民營企業的權益保護問題。
自律與自我保護是基礎
作為一個企業家,就其對社會的影響而言,與一般公民不一樣,因而首要的是企業家(主)通過道德修養和理論學習來加強自律,贏得人格尊重和社會認同,從而實現人生價值。企業家(主)的活動空間,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由其所處的法律環境和內心的道德約束邊界來確定的。前者屬于他律,具有滯后性,而后者屬自律,具有預警性。市場經濟中他律與自律兩者缺一不可。一個成熟的、健康的企業競爭生態環境,不是簡單地在由政府所提供的若干條法律法規的框架內追求利益,它更應該體現在法律與道德規范的整體協調。有自律、有自我保護,才能爭得社會組織和國家與法律的保護。筆者認為,企業家(主)應該做到激情滿懷、心態平和。辦企業沒有激情不行,但僅憑激情還不夠。面對紛繁的世界,要做到不受各種外來因素所左右。當前,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和政府職能轉變的時期,有許多不確定性因素,也有許多誘惑和迷人的陷阱。企業家(主)如果保護不好自己,不僅事業不能成功,而且會毀于一旦。
企業家(主)本應做一個品行端正、正直的人,經營行為不僅對自己有利,還要對社會負責。但有些企業家(主)卻鉆工商管理、稅收等方面的執法“空子”,甚至與執法人員聯手“共謀”,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獲得經營利潤;有些私營企業假借高新技術之名,享受政府“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而頻繁注冊新的企業名稱;有些私營企業通過購買增值稅發票或其他財務方式來加大經營成本,減少稅賦,隱瞞實際利潤;至于生產偽劣產品、借錢不還、制造虛假廣告、拖欠員工工資等現象者不在少數。這些表面上對企業來說具有“眼前效益”,但從長遠來看,損害的不是一個企業而是整個私營企業甚至中國企業的社會聲譽。作為企業家(主)要遵循市場規律,誰違背規律誰將受到懲罰。
行會和組織保護是支柱
各類行會組織在維護民營企業的權益方面日益發揮重要作用。2003年,溫州市煙具行業協會勝訴歐盟的反傾銷案,維護了500多家企業的利益,是最為典型的例子。近年來,浙江省之所以很少出現“問題富豪”,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那里的行會組織相當健全。僅溫州就有130多個商會(或協會),商會是知名度最高、影響最大的非政府組織。特別是在企業的誠信方面,商會有較強的約束作用。一個健全的行會組織來源于一個發達的市場經濟,又推動著這個市場經濟不斷完善與發展。第四次全國私營企業抽樣調查的數據顯示,認為有必要建立行業協會或聯誼會的占80.2%。對其作用的希望大致有:提高私營企業的社會地位(55.3%),協調私營企業的經營活動(44.3%),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42.9%),向黨委、政府反映意見與要求(42.2%),在私營企業主之間聯絡感情(22.0%),在所在地發揮積極影響(21.5%),制定行規民約進行自我約束(17.3%)和幫助私營企業主向國外發展(7.9%)。
除浙江等個體私營企業發達的地方以外,全國其他省份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系統,成立了不少維護廣大個體、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機構。例如:河北省個體私營企業協會,已在省、市協會和60%以上的縣級協會設立專門機構;河南省在縣以上個體私營經濟協會普遍建立了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權益維護中心,設立投訴熱線,接受會員投訴;2002年12月,山東省宣告成立個體私營企業投訴服務中心,成為全省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權益保護的專門機構;上海市小企業促進中心為維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提供服務,推出了“律師團助您大發展”的法律援助活動。
從現實狀況看,一個很大的不足是,不少行業組織圖有虛名。光掛一塊牌子,不開展實際的工作,沒有發揮作用。原因之一是不少人把行業組織定義為政府的“助手”,從而消蝕了行業組織的自主性、主動性和積極作用,也使得這些組織缺少企業凝聚力。行業組織是獨立的社團法人,它與政府之間是平等的合作關系,行業組織不是“二政府”,更不是政府的附庸。行業組織履行行業管理職能,仍然是站在行業立場上,充當著行業代表的角色,而不是政府的化身。政府對行業組織可以依法行政(如登記管理)和指導,而不能強制性干預或指派。實踐證明,這種組織只有堅持“五自”原則辦會,即:入會自愿、組織自主、公務自理、經費自籌、會長自選,才能真正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協調、自我約束。
國家與法律保護是保證
第一,政府在執法行為上的保護。轉軌時期,改革的動力在政府,同時改革的某些阻力也在于政府,因而企業家權益保護問題的關鍵在于是否有一個守法的政府官員。正處在轉軌過程之中,與初步形成的市場經濟體制不協調的情況是,政府的行政控制能力依然很強,還沒有真正確立制定法規條例的政治意愿,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的建立尚待時日。與此同時,由于經濟轉軌的不確定性,加之以GDP為導向的政績垂直考核體制,助長了各級政府官員的短期行為,個體私營企業的投資者和貸款人最大的擔心是,政府更迭、官員食言。有的地方政府與民營企業之間確實存在著無契約可言的現象,使企業告狀無門。
第二,要從政策、法規上切實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民主權利和經濟利益。企業家的愿望、要求,在現實生活中呈現出不同層次、不同形式。但其主要目的是,尋求保護合法權益的政治后盾,尋求反映愿望、要求的民主渠道,尋求參與公眾事業的社會舞臺,尋求實現自身價值的有效載體。這些愿望、要求,主體是健康、積極的,有些是允許的、合理的,至少是無害的。但是,其中也有一些是有害的、消極的,甚至是非法的。只要加以及時、適當的引導,給予一定的包容與滿足,就能引導他們健康發展。如果聽之任之、任其發展,或者處理不當,也有可能激化矛盾,形成隱患。
第三,要發展產權、土地、勞動力和技術市場,創造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的環境。私營企業用地要統一納入當地土地開發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對不以營利為目的投資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用地,應依法實行劃撥供地。私營企業申請使用國有、集體土地,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加快產權市場建設,除國家明文禁止進入的特殊領域以外,允許在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之間進行產權交易。要積極培育和規范發展經紀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為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之間實現產權規范交易和資本無障礙流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四,要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民間投資者的人身安全和名譽安全。物權法和名譽權法通過后,要盡快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通過立法程序保護私營企業投資者和經營者,必須采取措施保障企業的正常運轉,切實維護民營經濟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歧視刁難。
第五,要為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輿論氛圍。要認識到企業家(主)是社會重要的人才資源,是一群自覺遵循市場規律、善于組合各種生產要素、為社會創造財富的創業者,從而形成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尊重創業者的良好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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