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保證金不是由銀行向開發商收取嗎,怎么轉嫁給我們購房者了?”日前,仙桃市民王先生致電本報反映此事。
王先生稱,去年11月,他經搖號抽中了一套面積為73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房屋總售價約9.9萬元。因經濟條件有限,王先生申請了銀行貸款。在辦理按揭房款過程中,卻被告知需按貸款總額的5%繳納還款保證金。
王先生總共申請7萬元貸款,按此規定要繳納3500元保證金。這筆意想不到的開支,令王先生相當苦悶。由于遲遲未繳納保證金,至今他的貸款申請還沒批下來。
據了解,該市共有200多名經適房戶要依靠銀行貸款才能繳清房款,他們都遇到了與王先生同樣的問題。
該市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發展中心銷售部一負責人接受采訪時,出示了有關經濟適用房住房買賣合同。他稱,合同上詳細注明了保證金由購房者負責,他們完全是按合同辦事。如貸款人按期還清貸款,銀行會全額退還保證金。
對此,湖北楚韻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德江認為,通常情況下,還款保證金都應由開發商承擔。該合同的約定有違交易習慣,與國家經濟適用房的政策精神相悖。開發商不應利用簽訂合同的優勢地位,要求購房者繳納還款保證金。購房者可依法申請撤銷該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