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記者從椒江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3月1日,該院出臺了《網絡公告送達實施辦法》,探索試行網絡公告送達。這是我市法院首次推出該舉措。
2015年新實施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3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相比原司法解釋,新增了“信息網絡等媒體”的表述,可謂是緊密結合“互聯網+”的重大突破。依照該規定,信息網絡媒體單獨作為一種正式公告方式已有明確法律規定。
據椒江法院審管辦主任陶英姿介紹,與傳統公告送達方式相比較,網絡公告具有提升送達時效、降低訴訟成本、充實公告內容等優勢。實行近兩周以來,椒江法院已在該院的門戶網站上適用送達26件次,為當事人節省公告費約13000元,發布公告耗時從原先的15天縮短為1天,大大提高了審判效率。
陶英姿表示,網絡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60天即視為送達,且不收取公告費。同時在官方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平臺進行轉發,擴大公告效果。公告截屏打印頁面與簽發稿、公告文書一同存入訴訟卷宗,作為反映實施公告送達過程的依據。公告在網絡上一經刊登,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公告內容進行修改或刪除,并至少保留至裁判文書生效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