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項目相關方都可以提出變更請求,應該通過實施整體變更控制過程(見 4.6 節)對變更請求進行審查和處理。變更請求源自項目內部或外部,是可選或由法律(合同)強制的。變更請求可能包括:
u u 糾正措施。為使項目工作績效重新與項目管理計劃一致,而進行的有目的的活動。
u u 預防措施。為確保項目工作的未來績效符合項目管理計劃,而進行的有目的的活動。
u u 缺陷補救。為了修正不一致產品或產品組件的有目的的活動。
u u 更新。對正式受控的項目文件或計劃等進行的變更,以反映修改或增加的意見或內容。
變更請求已獲得批準,但在執行時發現變更請求本身存在問題,因此必須執行變更前重新尋找替代方案(仍遵循變更請求);如果實在發現變更有問題,可以再提出新的變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