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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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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組稿費是否要繳營業稅?
問:某出版企業生產成本中列支審稿費、組稿費等相關成本數百萬元,記賬憑證后附的相關原始憑證均為支出憑單。但出版企業提供審稿、組稿服務的人員,不屬于本單位員工。該出版企業是否能以支出憑單作為審稿費、組稿費的稅前扣除憑證?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該出版企業發生的審稿費、組稿費,由外部個人提供,屬于個人從事經營活動行為,應當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作為出版社稅前扣除的憑證,否則出版社支付的該部分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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