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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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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支付的企業年金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2014年實行年金管理,當年計提了年金,并且得到人社部門的備案批復。但由于時間緊張,未及時支付托管單位,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否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計提的企業年金沒有實際支付,應當做納稅調增處理,但是如果在匯算清繳前實際支付并取得相關的支付憑證的,可以稅前扣除。
文章摘抄于:《財稅實務精選答疑手冊》 作者:中國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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