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國土余杭分局獲悉,由該局起草的《余杭區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經區政府同意批轉出臺,將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意見》明確了土地抵押和土地隨房抵押的范圍:無地上定著物和在建房屋形象進度未超過±0.0的土地使用權直接在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地上有定著物不能辦理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必須征得房管部門書面意見,并由抵押雙方明確后,國土部門可單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抵押標的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宗地內有地上定著物或在建房屋形象進度超過±0.0的在建工程連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應向房管部門申請。
《意見》同時明確了用于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農民多高層公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政府儲備土地使用權在經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申請抵押;已被列入政府舊城改造或新城開發公告范圍內的暫緩登記;留用地等指標用地土地使用權在本村范圍內公告并經村民(或股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股民)代表同意,并提供鎮鄉(街道)、區政府同意抵押的書面意見后,可以設定抵押權,但不得為其他法人、組織或自然人提供抵押擔保,資金專款用于留用地項目的開發建設。《意見》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典當企業、擔保公司可以作為抵押權人,辦理時須提供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為滿足企業在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繼續融資的要求,允許在不注銷抵押登記的條件下,就抵押金額、抵押期限進行變更。
《意見》還對房地產用地分割抵押進行了進一步規范,明確單宗土地面積大于50畝(含)的房地產項目用地可以申請部分土地抵押(圖紙用虛線表示,區塊面積原則上不少于20畝,虛線不得穿越批復總平面圖的地面建筑物),并須承諾在抵押權實現時按單宗地同時進行處置。此外,《意見》還對委托貸款和銀團貸款進行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