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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需要時,例如獲準認可機構發生了本規則7.1.1條款所述的變化,CNAS認 可要求發生變化,或CNAS需對針對獲準認可機構的投訴進行調查,或有跡象表明 獲準認可機構可能不再繼續滿足認可要求等,CNAS秘書處可隨時安排對獲準認可 機構的不定期監督評審。 
6.3.2.2不定期監督評審方式可以是現場評審,也可以是其他評審方式,如文件評審 等。 6.3.2.3不定期監督評審的范圍通常是認可范圍以及認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當 不定期監督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獲準認可機構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擬訂并實施糾 正措施,糾正措施完成期限與定期監督評審要求一致。 6.4復評審 6.4.1獲準認可的境內機構應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6個月向CNAS秘書處提出復評審申請,獲準認可的境外機構應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9個月向CNAS秘書處提出復 評審申請。CNAS秘書處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應根據獲準認可機構的申請組織復評 審。 
6.4.2復評審的要求和程序同初次認可,是針對申請人全部申請范圍和全部認可要 求的評審。 6.4.3申請復評審的獲準認可機構在上一個認可周期內,每個領域應至少開展一項 能力驗證計劃。 6.4.4對于復評審(包括復評審+擴項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被評審機構在明確整 改要求后應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提交給評審組。糾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為2個 月,對涉及技術能力的不符合,應在1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進行驗證。驗證活動所需費用,包括現場評審費用及相關費用等,由被評審機構承 擔。由于獲準認可機構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糾正措施,或糾正措施未能通過驗 證時,CNAS可視情況做出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的決定。 
6.4.5一般情況下,認可有效期不會延長。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無法完 成認可過程的,經批準后,認可有效期可視情況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6.4.6由于獲準認可機構自身原因,未能在認可有效期內提交復評審申請的,CNAS 秘書處將按初次申請辦理,但其已獲認可的歷史信息將作為申請受理的輸入信息一 并考慮后,做出受理決定。
7.1.1獲準認可機構在發生下列任何變化時,應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 通知CNAS秘書處: a)獲準認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發生變化; b)獲準認可機構的組織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 c)其它可能影響其活動、運行質量和公正性的變更。 7.1.2CNAS秘書處在得到變更通知并核實情況后,視變更性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進行監督評審或提前進行復評審; b)維持、擴大、縮小、暫?;虺蜂N認可; c)對新申請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 d)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7.2認可規則、認可準則的變更 7.2.1當認可規則、認可準則、認可要求發生變更時,CNAS秘書處應及時通知可能 受到影響的獲準認可機構和有關申請人,詳細說明認可規則、認可準則以及有關要 求所發生的變化。 
7.2.2當認可條件和認可準則發生變化時,CNAS應制訂并公布其向新要求轉換的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以便獲準認可機構有足夠的時間適 應新的要求。CNAS可通過監督評審或復評審方式對獲準認可機構與新要求的符合性 進行確認。 7.2.3獲準認可機構應按照要求完成轉換并及時通知CNAS秘書處。如在規定的期 限內不能完成轉換,將可能導致被暫停、撤銷認可資格。
獲準認可機構如不能持續地符合CNAS的認可條件和要求,如:遭受投訴、不 按時繳納費用、無故不接受定期監督、在評審過程中不能按規定的期限完成糾正措 施等,將導致被暫停部分或全部認可資格。暫停期不超過6個月。獲準認可機構在 暫停期間不得在相關項目上發布帶有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報告和證書,也不得以任 何明示或隱含方式向外界表示已被暫停認可的范圍仍然有效。 8.2恢復認可 8.2.1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在規定的暫停期限內開展了糾正措施并經CNAS 確認有效后,可恢復認可資格。 8.2.2對由于違反認可規定而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不能提前恢復認可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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