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貨方代運貨物的到貨檢驗。由供貨方代運的貨物,采購方在站場提貨地點應與運輸部門共同驗貨。屬于交運前出現的數量短少,由供貨方負責;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由運輸部門負責。
2)現場交貨的到貨檢驗。
a.數量驗收的方法。依據采購材料的性質不同,采用不同的數量計量方法,包括以重量、長度、面積、體積計算的衡量法;定型管材或其他型材的理論換算法;標準包裝的數量查點法。
b.交貨數量的允許增減范圍。交付貨物的數量在合理的尾差和磅差內,不按多交或少交對待,雙方互不退補;超過界限范圍時,按合同約定的方法計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數量。
c.如果超過合理范圍,則按實際交貨數量計算。不足部分由供貨方補齊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貨款;采購方同意接受的多交付部分,進一步支付溢出數量貨物的貨款。但在計算多交或少交數量時,應按訂購數量與實際交貨數量比較,均不再考慮合理磅差和尾差因素。
(3)交貨質量檢驗。
1)質量責任。不論采用何種交接方式,采購方均應在合同規定的由供貨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內,對交付產品進行驗收和試驗。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設備,應于合同內規定缺陷責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限內,凡檢測不合格的物資或設備,均由供貨方負責。如果采購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質量異議,或因其使用、保管、保養不善而造成質量下降,供貨方不再負責。
2)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依據合同內約定的產品應達到的質量標準,標準可能來源于國家標準、部頒標準、企業標準。沒有上述標準,或雖有上述某一標準但采購方有特殊要求時,按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3)驗收方法。根據合同內具體寫明的檢驗內容和手段進行質量檢驗或試驗,以約定的標準判定交付的貨物是否合格。質量驗收的方法通常包括:經驗鑒別法進行外觀檢驗;物理試驗判定產品的物理特性指標;化學分析檢查判定產品原材料的成分指標。
(4)對產品提出異議。采購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供貨方提出數量或質量異議,并可對不符合合同約定部分拒付貨款。采購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檢驗情況,出具檢驗證明和對不符合規定產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凡因采購方使用、保管、保養不善原因導致的質量下降,供貨方不承擔責任。在接到采購方的書面異議通知后,供貨方應在10天內(或合同商定的時間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采購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3.材料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供貨方提前交貨應如何處理
答:不是在合同約定時間內交付貨物,不論是延誤交貨還是提前交貨都屬于違約行為。提前交付貨物不僅采購方需要提前支付貨款,還要增加保管費用按照合同規定和約定的貨物交付方式不同,處理方法也有所區別。
(1)約定由采購方自提貨物的合同,采購方接到對方發出的提前提貨通知后,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拒絕提前提貨;
(2)約定由供貨方供貨的合同,對于供貨方提前發運或交付的貨物,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采購方接受貨物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
2)對多交貨部分,以及品種、型號、規格、質量等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在代為保管期內實際支出的保管、保養等費用由供貨方承擔;
3)代為保管期內,不是因采購方保管不善原因而導致的損失,仍由供貨方負責。
4.設備制造監理應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答:設備制造監理按照設備采購合同履行的工作內容和先后時間,大體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的監理工作。
(1)設備制造前的監理工作。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和合同約定,組織有關方面和人員進行制造圖紙的會審,尤其對生產廠家定型設計的圖紙需要作部分改動要求時,對修改后的設計進行慎重審查。
(2)設備制造階段的監理工作。
1)監督設備的制造質量。包括對制造工藝過程的現場見證和合同約定重要試驗結果的文件見證,以及設備發運前對包裝質量的檢驗等工作進行監督。
2)對生產進度的監督。制造前審核供貨方提交的生產計劃,制造過程中檢查供貨方提供的月報表。
(3)設備運抵現場的監理工作。主要是做好接貨的準備工作和與供貨方共同進行到貨檢驗。對現場檢驗不合格部分,判定責任歸屬。
(4)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監督施工、供貨方的現場服務和調試工作,保證設備的安裝質量。
(5)設備驗收階段的監理工作。主要參與設備的啟動試車檢驗;穩定生產運行一定時間后的性能驗收;保修期滿后的最終驗收。發現質量問題,判定質量責任的歸屬,監督供貨方修缺,以保證設備性能達到預期的生產指標。檢驗合格后,簽署相應的證書。
 
  第八章  FIDIC合同條件下的施工管理
1.理解《施工合同條件》中合同履行中涉及的幾個期限的概念。
答:(1)合同工期。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誤竣工的標準。總時間為簽合同內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時間代理申報工程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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