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來源為財政撥款,是一種政府引導性資金。通過吸引企業、科技開發機構和金融機構等渠道的資金投入,支持農業科技成果進入生產的前期性開發,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符合農業科技發展規律,有效支撐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新型農業科技投入保障體系。
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扶持和保護農業、加強農業科技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遵守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科技部、財政部會同農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成立轉化資金工作協調小組,審定項目指南、推薦專家和協調重大事項等工作。
轉化資金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地域性強、周期長、風險大的特點,圍繞《農業科技發展綱要》的實施,支持有望達到批量生產和應用前的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區域試驗與示范、中間試驗或生產性試驗,為農業生產大面積應用和工業化生產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與裝備。
轉化資金的支持重點:
1. 動植物新品種(或品系)及良種選育、繁育技術成果轉化;
2. 農副產品貯藏加工及增值技術成果轉化;
3. 集約化、規模化種養殖技術成果轉化;
4. 農業環境保護、防沙治沙、水土保持技術成果轉化;
5. 農業資源高效利用技術成果轉化;
6. 現代農業裝備技術成果轉化。
申請轉化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應當是國家或國務院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區、市)”]農業科技計劃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業、科研單位、農業教育單位自主研究開發形成的農業科技成果。
申請轉化資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符合國家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有利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2. 有利于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能力,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
3. 有良好市場開發前景,有較大推廣應用潛力;
4. 技術水平高,核心知識產權歸申報單位所有;或者屬于已經引進吸收但需中試國產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術的技術成果;
5. 科技成果必須經省(區、市)或國家有關專門機構認定或審定;
6. 因產品特殊性要求而實行國家特殊管理的行業(產品),必須完成相應的前置審批手續。
轉化資金不支持技術已經成熟配套、并已在生產中推廣應用的科技項目,不支持知識產權不清晰的科技項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復科技項目。
轉化資金支持對象主要為農業科技型企業,鼓勵產學研結合,鼓勵科技成果的持有單位以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參與成果轉化和市場競爭,鼓勵科研機構和大學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申報轉化資金項目。以服務于農業、農村,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公益性強的轉化資金項目,可由科研單位和大學承擔。
申報轉化資金項目的單位應依法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產權清晰、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同時具有從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能力,并具備相應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開發業績。
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或省(區、市)科技廳根據公布的“年度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并對項目申報單位的資格、項目的先進性和真實性以及轉化可行性等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申報書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科技部。
科技部將依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年度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指南”的要求對申報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和組織專家評審。
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特點,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給予支持:
一、 無償資助:
對具有較大社會和生態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場回報的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資金項目,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給予支持。轉化資金資助總額50-100萬元。
申請無償資助的轉化資金項目,申請單位應自籌相宜比例的自有資金做為投資的一部分。
二、 貸款貼息:
對已具備一定產業化能力,具有市場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規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