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私人小客車提供拼車、順風車服務,每天接單不得超過三次。昨天,深圳市交通運輸委、深圳市公安局聯合發布《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11月8日前提出意見。
意見提交方式有兩種:一是寄信件至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紫竹七道16號公路主樞紐管理控制中心2412室(郵政編碼:51804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二是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czcggb@sztb.gov.cn。
合乘車須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和線路
《征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定義:“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因此,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由合乘各方自行約定并承擔。通過互聯網方式實施的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每車每天提供合乘不超過三次
《征求意見稿》提出,合乘出行提供者必須有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使用在本市注冊且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七座以下車輛提供合乘出行。
合乘出行提供合乘服務,每輛車每天不得提供超過三次合乘出行。
合乘分攤費用不得超過“紅的”運價50%
根據《征求意見稿》,合乘出行提供者應在合乘平臺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并發布當次出行分攤總費用(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分攤總費用按合乘里程計算,且單次里程分攤費用不得超過紅色出租小汽車里程續租價的50%(不含燃油附加費、候時費、長途返空費、夜間附加費)。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總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合乘軟件應設置分攤費用上限
《征求意見稿》對提供合乘服務信息的合成平臺也做出了相應規定。
在本市提供合乘服務信息的合乘平臺,應在提供信息服務20日前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備案,同時,遵守以下規范:
確保合乘各方信息真實有效,合乘車輛性能及技術狀況良好,提供在線合乘出行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合乘軟件應測算并設置當次合乘出行分攤總費用上限。上限標準為不得超過“單次里程分攤費用不得超過紅色出租小汽車里程續租價的50%(不含燃油附加費、候時費、長途返空費、夜間附加費)”的要求。
合乘平臺每天為同一合乘車輛提供的合乘供需信息整合服務不得超過三次。
建立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置制度,受理并及時處理合乘者的投訴。
對于不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和車輛應當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并注銷注冊信息。